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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森林防火条例

2018-10-19

我省出台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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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关于森林防火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此前,我省于1989年出台的省政府规章《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已实施近24年。

条例的主要亮点有:

一是强化各级政府森林防火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二是加强防火机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三是强化森林防火保障,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经费、扑火队伍建设、森林火灾保险等“保障措施”专设一章予以规定。

四是强化林权主体的防火责任,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五是强化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新造林地应当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

六是明确护林员应当履行的森林防火职责。

七是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用火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野外用火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八是强化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宣传责任,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将森林防火和避险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

九是对森林火灾扑救和灾后处置进行细化规定,规定灾后更新造林、恢复植被的责任落实。

十是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对违反规定进行野外用火的,对单位最高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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